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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道路交通服务站开讲了,聊聊你们关心的路上事

发布日期:2022-12-07 信息来源:县法院 字号:[ ]


为什么要淘汰非标电动车?淘汰非标电动车,真的合法吗?淘汰非标电动车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段时间,淳安县人民法院共享法庭(道路交通服务站)联系法官接到多起关于非标电动车淘汰政策的法律咨询。

为此,“共享法庭”道路交通服务站联合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预防和非标电动车淘汰政策”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讲课。此次交通安全宣讲课以线上直播的形式开展,连线了全县391家“共享法庭”,画质清楚,声音清晰。部分群众、党员干部通过“共享法庭”终端观看直播,实现“云”普法。

课上,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嘉玲警官解读了非机动车相关的法律法规、非机动车基本行车规范,深入讲解了非机动车常见的事故形态、如何预防事故发生及非标电动车相关淘汰政策。讲课过程图文并茂,并以视频短片全方位呈现,在引导群众规范行车和避免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同时,又结合非标电动车淘汰政策出台原因和内容,回应群众内心疑惑,普及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

【相关知识链接】

1.什么是“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非机动车管理难题

与机动车相比,非机动车价格低廉、机动灵活、操作简单,越来越成为大家首选的近中距离代步工具。但持续增长的非机动车数量和其自身灵活的特点也带来了诸多交通问题,包括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随意占用车道、电动车驾驶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这些都给道路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造成了较大影响。

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动车的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于1999年发布实施。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在具体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只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鉴定为非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则认定为机动车。但是作为机动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既无驾驶员考核制度,也没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出现违章、事故,或驾驶人逃逸也难以追查。这就造成了超标电动车处于标准与法律的管理真空区,形成执法管理难题。

3.非标电动车淘汰政策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使。使用期限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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